(相关资料图)
李永芝 张璇
案情回顾
刘某与龚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。在租住过程中,刘某在合同到期前的8月8日提出退租,房东龚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告知其尽快搬走。刘某在8月17日搬离,多次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,但对方未予理会,一直拖延交接。直至8月28日房屋租给了新租户,他们才见面办理了交接。刘某和龚某因房租的计算期限问题诉至法院。刘某认为,租金应当计算至搬离日。而龚某则认为,租金应计算至房屋交接日,因此拒不返还该期间租金。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,酌情判定龚某应退还部分租金。
法官释法
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应当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。
本案中,双方于8月8日达成一致解除合同,刘某于17日腾退完毕并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,但因龚某不配合,直至8月28日才办理了交接手续,因此法院认为,因龚某不配合交接导致租赁期限的延长不应计入刘某的租赁期限,但考虑因刘某无故提前退租,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,因此法院综合考虑确定龚某应退还部分租金。
(作者单位: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)
本版供图:视觉中国【编辑:邵婉云】
Copyright @ 2015-2022 海外生活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 沪ICP备2020036824号-21 联系邮箱:562 66 29@qq.com